3月8日,西安市印发《西安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加强对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防控中将加强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的应对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恢复评估阶段。
根据实际情况,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联络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院前急救、卫生监督、采供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应急响应阶段按响应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Ⅳ级和Ⅲ级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型流感病毒遏制在有限范围内或者延缓其传播,Ⅱ级和Ⅰ级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工作基础上,西安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西安市流感大流行危险性评估工作。
(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拟定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提纲,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配合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3)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配合开展流动人口疾病监测。
(4)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流感样病例、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人间或动物疫情,强化对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及物资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受污染物资。
(6)加强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根据可使用疫苗的数量,优先为老年人群,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经常外出旅行者等人群提供免疫接种。
(7)若新型流感病毒可能来自于某种动物宿主,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必要时,在特定范围内限制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或扑杀相关动物。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救治工作,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特别是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及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监测。
(2)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3)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进行健康随访,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民航、铁路、公路管理部门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施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与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每日通报信息,及时掌握西安市及周边地区相关疫情的动态。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组织开展医疗资源与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根据需求评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组织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新亚型流感疫苗接种的原则,组织实施新亚型疫苗接种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综合协调、卫生防治、社会管控、医疗物资保障、生活物资保障、舆情管控等应急工作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从疫区来西安市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精准高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4)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疫区来西安市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的居家观察、预防性投药等措施;为疫情防治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相对集中、便于隔离的居住场所,并给予预防性投药。
(5)适时采取“临时社会面管控”措施,在尽量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禁止开展人群聚集活动及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水、电、气、粮、油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6)加强疫情、舆情、社情收集研判,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有效管控负面信息,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7)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加强全市学校、托幼机构、工地等人群聚集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
(8)医疗机构强化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和报告。
(9)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了解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并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部署与业务指导,落实属地处置责任,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动员全社会全面投入流感大流行的防控工作,并对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对疫点(区)及公共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稳定群众情绪。
(3)强化全市疫情报告网络,逐级迅速准确报告疫情。充实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扩大监测范围。重点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重症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4)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当疫情普遍流行时,可开放综合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收治可疑病例;在收治病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调剂公共场所作为临时收治场所;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其他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5)根据流感大流行在西安市的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等措施。
(6)征用宾馆、饭店、招待所、体育场馆等社会资源,建立和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
(7)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园所停课,并跟踪学生和幼儿健康状况。
(8)停止各种人群聚集性活动,关闭商场、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9)依法制定旅游限制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劝阻群众非必要的出行。
(10)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12)当流感大流行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强化组织领导,组建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动全市各方面资源共同参与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名词解释
流感大流行:流行性感冒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易发生变异,包括亚型内的变异(即抗原漂移)和新亚型的出现或旧亚型的重现(即抗原转变)。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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